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72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劉芳瑜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曾聲請對被告劉芳瑜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7,582元,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書記官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