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50號原告 胡建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玉珮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竹市○○段○○號及4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75建號建物、新竹市○○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76建號建物之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全部)。
二、提出新竹市○○段○○○○號、新竹市○○段○○○○號房屋之最新年度稅籍證明。
三、以新竹市○○段○○號及4地號土地、新竹市○○段0000地號土地原告所登記之應有部分面積乘以公告現值,以及第二項房屋之課稅現值乘以原告所占應有部分,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調解費。
四、起訴狀繕本4份(含證物即上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書記官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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