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簡調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基簡調字第404號聲請人車友行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王賢 送達代收人 杜青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一輪胎行即 李其輝 之繼承人、金包里輪胎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相對人李其輝之繼承人之姓名、住址等人別資料,並提出李其輝除戶時之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起訴,未據於起訴狀載明相對人李其輝之繼承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又聲請人得持本裁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李其輝之除戶時之全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再據以補正李其輝之繼承人之真正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為相對人,聲請人所提書狀不合程式,非本院得依職權代原告補正,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書記官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