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54號原告BUIMINHNHUT(中文姓名: 裴明日 )原告NUGYENVANHANH(中文姓名: 阮文幸 )
上2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楊立慈 新竹縣○○市○○○路○○號5樓之1上列原告與被告關鍵應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萬5,3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2分之1,原告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書記官吳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