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53號原告 郭進佳
郭南志郭榮吉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郭文章張素珠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5,000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書記官張豐榮┌──────────────────────────────────────┐│附表:105年度補字第253號│├─┬─────────┬──────┬──────────┬────────┤│編│土地坐落│105年1月公告│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合計││號││土地現值│││├─┼─────────┼──────┼──────────┼────────┤│1│臺南市○○區○○段│每平方公尺│50平方公尺│5,100元×50平方│││1340地號│5,100元│(被告郭文章占用20平│公尺=255,000元│├─┼─────────┼──────┤方公尺;被告張素珠占│││2│臺南市○○區○○段│同上│用30平方公尺)││││1341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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