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19號聲請人林彥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4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41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書記官洪翊學┌──────────────────────────────────────────────────────────────┐│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南都分│新北市八里區大崁國│103年10月29日│17,000元│LD0000000││││限公司南都分行蘇文│行│小│││││││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