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7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70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7023號債權人高雄縣旗山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在借款期間如有任何一期應給付利息而未給付,其餘之貸款視為全部到期」之條款。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張明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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