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48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於民國94年6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360,000元之抵押權,以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該抵押權之權利存續期間自94年6月8日至144年6月7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已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㈡、相對人於94年6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4,300,000元,借款期限自94年6月23日起至114年6月23日止,自實際借用日起36個月,按月付息,後分204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第一年按聲請人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率百分之1.07計息,第二年起按聲請人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率百分之2.1計息;就前開金額中轉換為循環理財借款部分,其借期自首次撥貸日起算計一年,每年屆期時,如雙方對契約內容無異議時,視為同意依該內容繼續延長一年,直至借款期間屆至,約定利率按聲請人公告之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率百分之3.33機動計算,且均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借得上開款項後,僅繳納利息至95年10月22日,尚欠本金4,300,000元迄未清償。
㈢、相對人於94年6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800,000元,借款期限自94年6月3日起至114年6月3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按聲請人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率百分之6.37計息;又就前開金額中,相對人若依約償還本息且無違約或遲延情事者,同意就已清償之借款本金範圍內轉換為循環理財借款,目前循環理財額度為23,493元,其借期自首次撥貸日起算計一年,每年屆期時,如雙方對契約內容無異議時,視為同意依該內容繼續延長一年,直至借款期間屆至,約定利率按聲請人公告之定儲指數利率加碼年率百分之8.37計算,且均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詎相對人借得上開款項後,僅繳納本息至95年11月22日,尚積欠776,507元,而循環理財部分,亦僅繳納至95年12月18日之利息,尚欠本金17,539元迄未清償。
㈣、詎相對人未依約繳款,總計尚欠借款本金5,094,046元未為清償,按上開約定,業已喪失期限利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貸款契約書(以上均影本)各1份、客戶貸款資料查詢(依歸戶)、放款帳務主檔資料、定儲利率指數利率變動表、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循環理財帳號項下之各項擔保品契約內容各1份、土地登記電子謄本2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6年2月5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書記官江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