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460號原告 王曉薇 訴訟代理人 岳珍 律師複代理人 謝恩華 律師被告 葉冠偉
葉成財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三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第21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
書記官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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