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破字第17號聲請人 蔡智杰 即捷光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捷光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現有資產得作為破產財團之財產估計為新臺幣(下同)8,073,289元,是本件應徵收聲請費2,000元。
二、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正本、銀行存款存摺影本。
三、又聲請人雖有提出相對人公司財產狀況說明書簡略述明兩項主要資產分別為㈠留抵稅額712,191元;㈡無形資產7,361,098元等情。然相對人是否尚有其他資產種類如股票或有價證券、其他動產或不動產、投資等等?若有,則補正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一)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二)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三)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若有設定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文件。
(四)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證明。
四、相對人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五、相對人公司五年內經會計師簽證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暨公司營業帳簿及相關憑證。
六、相對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款?如有,稅捐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檢附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欠稅查詢情形表到院供參。
七、相對人公司設備資產之清冊,並列明品項、購入日期、購入價值及現存殘值。
八、另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公司目前負債總額為27,269,649元,主要為積欠國立中央大學技轉金云云,然依其所提出相對人之債權人清冊卻記載「債務人」云云(見本院卷第17頁),洵非無疑?是聲請人應再提出完整、正確之債權人清冊:須載明現有全部債權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負債項目)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發生原因(例:進貨、運費、借貸等)、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含債權人取得之執行名義)及其證明文件;並詳加敘明各債權借款日期、清償期、尚未清償金額及何時不能清償債務等事實。
九、再者依聲請人所提出相對人之債務人清冊固列示「(債務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債務金額)712,191元;(債務標的)留抵稅額」等節,然相對人如尚有對其他債務人之債權存在?亦應載明現有全部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聯絡方式)、金額、清償或執行情形及其證明文件。
十、請說明相對人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月部分之工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如有,應說明員工姓名、金額若干(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其中並加以備註)?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為佐。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書記官王怡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