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04號聲請人 涂桂銓涂德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上傑林吉泓 之繼承人、 林上民 即林吉泓之繼承人、 林玉堂林上智 即林吉泓之繼承人、 林玉菁 即林上智即林吉泓之繼承人、 林柏毅 即林上智即林吉泓之繼承人、 潘雅倫 即林上智即林吉泓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係向債務人林上傑等6人請求借款或票款?
二、承上,若係請求借款,請釋明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催告通知收件回執)
三、若係請求票款,請釋明本票之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四、請提出被繼承人林上智之繼承系統表,並陳報其繼承人是否聲請拋棄繼承。
五、經查債務人林柏毅即林上智即林吉泓之繼承人為未成年人,請陳報法定代理人及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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