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對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重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及所援證據詳如聲請書(如附件)。
二、經核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小包(重○點四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是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蘇姵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