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452號
上 訴 人 吳茜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俊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8765元,應徵裁判費3,48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
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