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鈞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8年度毒偵字第2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鈞賢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法院判處罪刑確
定,甫於民國107年4月28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
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刑法第47條第1
項累犯之規定,且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之意旨,審
酌被告前已有毒品前科紀錄,此番再為同樣罪質之施用毒品
犯行,足徵其刑罰反應力薄弱,應予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周禹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