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簡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514號
原   告  廖林素英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 律師
       張庭維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采淯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柒拾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柒仟柒佰參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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