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42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俊宏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選偵字第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俊宏意圖散布於眾,而散布文字,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本案經檢察官曹哲寧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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