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376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3769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7月31日上午10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2法
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玉聰
  書 記 官 彭帥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陸萬柒仟捌佰伍拾肆元,及自民
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以及被告承受被繼承人即原債務人 姬順枝 財產上一切權利
義務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個人消費性信用貸款約定書、帳戶
還款明細查詢、相驗屍體證明書、繼承系統表、本票及結清
催收呆帳還款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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