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7號
原告 胡明穎
被告 葉文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107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許柏彥
法官黃思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慧娟
中華民國11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