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9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2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謝邱寶鳳女57.被告邱政雄男55.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邱寶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邱政雄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200,000元,由具保人謝邱寶鳳繳納保證金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釋放。茲因受刑人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0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在卷可稽。嗣受刑人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5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6年確定後,而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科刑時,竟逃匿致傳拘無著,有刑事判決3件、受刑人個人基本資料、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分別對受刑人、具保人之送達證書各1件、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無著報告書各2件在卷可參。揆諸首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自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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