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停字第4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停字第45號聲請人海天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 魏宏達 (董事)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工務局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書記官徐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