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嘉簡聲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聲字第91號
聲 請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映蓁
相 對 人  鍾佳芬
上列當事人間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
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
法第97條有明文規定。但是,上面所說的「應為送達之處所
不明」,是指已經用相當的方法探查,仍然不知道相對人應
該送達的處所而言。因此,如果意思表示的通知,只是因為
當事人「拒收」、「逾期招領」等原因無法送達,而不是應
該送達的處所不明時,就和公示送達的法定要件不合。至於
「不明」的事實,應該由聲請公示送達的人負舉證的責任。
二、本件聲請要旨:原債權人鼎威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在民國
107年7月27日把對於相對人的債權全部讓與案外人鴻光管
理顧問有限公司,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又在108年9月30
日把前述債權讓與給聲請人,聲請人對相對人的戶籍地址寄
發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的意思表示,但是該信函
經郵務機構退回,因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的上開事實,雖然有債權讓與聲明書、郵
局存證信函及蓋有「招領逾期」的退回郵件信封等文書為證
據。但是,郵件以「招領逾期」退回的原因很多,或者是收
信人並未居住在該地址,或者是雖然居住在該址,但是在郵
差送件時沒有在家而未領取或是不去領取等等,不能以此證
明收信人確實沒有居住在該地址,而認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因此,聲請人寄送給相對人的信函雖然經郵局以「招領逾
期」退回,還不能認為相對人應該送達的處所不明。而且,
本院依職權函請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協助派警至相對人所
設戶籍地(聲請人寄送郵件所記載相對人地址)查訪,經該
局函覆略以:相對人確實居住該地址等語(見該局108年9
月25日嘉民警偵字第1080026550號函),更可以認定相對人
並沒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的情形。因此,聲請人的聲請,不
符合法律規定,應該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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