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4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344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均偉
黃美華上二人之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盈壽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淑芳
法官陳怡君法官李慧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