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408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士勇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十二月六日一0一年度易字第四○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1年度易字第408號刑事判決,業於民國101年12月19日合法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陳士勇(下稱上訴人),且上訴人已於10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上僅記載「為所涉竊盜乙案,茲不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所為101年度易字第408號有期徒刑捌月之有罪判決,特於法定期限10日內具狀為之上訴之聲明。不服理由容后補呈。」等語,並無敘述任何上訴理由,有本院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各1份在卷可證。是上訴人至遲應於上訴期間屆滿之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首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曉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