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附民字第221號原告 林宗永 被告 許聰明 被告 許智偉 被告 許哲翰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 楊文廣
法官郭德進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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