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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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寶莘選任辯護人邱聰安律師被告呂理祿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284號、106年度偵字第1285號、106年度偵字第2127號、106年度偵字第2696號、106年度偵字第3526號),就起訴書犯罪事實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起訴書犯罪事實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起訴書犯罪事實部分,被告張寶莘、呂理祿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吳俐臻法官陳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昭穎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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