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祈福 律師被告乙○○
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七四六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包梅真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憶梅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