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五五二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徐文瑞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