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687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
丙○○被告 金尚興 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戊○○人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肆拾肆萬柒仟捌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如附件),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定書、授信明細查詢單、牌告利率表、撥款傳票等紙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未提出準備書狀以供本院斟酌,綜上調查證據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本於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吳信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