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92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9261號

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黃超群

被告 周宥辰 (即被繼承人 周貴龍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2月23日下午2時1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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