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鳳簡字第3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郁涵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郭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1月7日本院鳳山簡易庭第1審判決全部不服,提起第2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已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863元確
定,應徵第2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