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0年度旗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旗補字第170號
原   告  林蕙絹 (原名: 林春綢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葉菊英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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