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鳳秩字第81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被移送人 王彥凱
上列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0
年12月23日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10754065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彥凱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
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0年11月23日4時33分許。
㈡地點:高雄市○○區○○路○○號(江海豆漿店)。
㈢行為:將非煙毒或麻醉藥品之強力膠置入塑膠袋後吸食。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現場照片。
㈢110報案紀錄單。
三、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3日以
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第1款定有明文。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66條第1款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行為。
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違
序所生之危害,及被移送人年齡、智識、家庭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0日
書記官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