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建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上字第31號
上訴人堂營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童德訴訟代理人 顏宏斌 律師被上訴人高雄市立民族國.法定代理人 梁滿修 訴訟代理人 許再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0年9月15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陳真真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書記官彭筱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