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號原告 呂傳朋 兼訴訟代理人 魏桂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按在大陸地區製作之委託書、死亡證明書、死亡證明文件、遺囑、醫療機構證明文件、切結書及領據等相關文件,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38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兼訴訟代理人魏桂英所提原告呂傳朋委任原告兼訴訟代理人魏桂英為代理人之委任狀,未經當地公證人公證,亦非正本,且未經海基會認證,而原告兩人所提之親屬關係公證書,雖經當地公證人公證,然非正本,且未經海基會認證,另原告兩人所提之族譜,未見被繼承人 呂岳 名字之記載,且未經當地公證人公證,亦非正本,又未經海基會認證,從而原告兩人應補正前揭文件經當地公證人公證及海基會認證之證明,亦即大陸公證處公證書正本、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核驗證明正本,另應證明所提族譜與被繼承人呂岳之關係。
二、本件聯絡人:宜股書記官許家齡(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569)。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書記官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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