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415號
原   告  高勝雄
被   告  邱垂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住所地係設於桃園市大園區乙情,有
個人戶籍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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