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小調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小調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劉宏駿
相 對 人  林逢停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住所地係設於台北市內湖區乙情,有
個人戶籍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一併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
不得為之。且抗告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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