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4485號
原告 薛柏貴
訴訟代理人 陳又慈
被告 李夙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查被告設籍高雄市梓官區,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又本院調解通知寄送籍高雄市梓官區址由被告親收受,足證明被告現住地高雄市梓官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