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6號原告 張新森
張惠婷 被告江錦地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0年度訴字第7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潘韋丞
法官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馨月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