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4號原告廣聚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義明 被告光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10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89,6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
書記官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