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346號債權人福倉御皇苑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秀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勝豪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張勝豪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鎮區○○街○○號1樓」。
二、請釋明債務人積欠管理費之文件(如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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