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34號原告丁○○
丙○○乙○○甲○○被告戊○○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572,394元,應繳裁判費122,7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2,204元。
二、被告戊○○之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19日
書記官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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