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73號原告 黃麗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俊德 、 陳丁瑞 、 陳則夫 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繳納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520元。
㈡、請提出被告陳俊德、陳丁瑞、陳則夫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與被告間之租賃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