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918號原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謝維毓百傑牙醫診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9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9,4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8,9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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