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家親聲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親聲字第138號聲請人 陳炳崑 相對人 陳建宏
陳怡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家事非訟事件,應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此為程序合法要件;次按因財產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一千元;又關係人未預納上開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繳,逾期未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未預納聲請程序費用2,00
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4月25日裁定命於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5年5月13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紙附卷可憑。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姚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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