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簡字第18號原告國防部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代表人 劉豫屏 訴訟代理人 高宇柔
林國興
一、上列原告因償還公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㈠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惟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補繳之。
㈡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或名稱,行政訴訟法第57
條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國防部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提起本件訴訟,然原告書狀所蓋之機關印信為「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倘原告正確之機關名稱為「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則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書狀補正記載原告正確名稱。
㈢綜上所述,原告應於上開補正期限內繳納裁判費2,000元,
並向本院提出記載正確原告名稱之補正書狀,並附繕本1份,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
二、另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被告 林彥廷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曾吉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書記官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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