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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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06號上訴人 賴榆起 被上訴人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起訴時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認為顯無理由不經言詞辯論駁回後,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亦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額為準,原則上即為執行債權額。
二、查上訴人即原告起訴聲明:⑴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71944號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⑵被告不得執台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執字第8079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對原告繼承其被繼承人 賴世練賴曾檨仔 遺產以外之固有財產為強制執行。上開2項聲明之訴訟目的同一,應僅以而前揭執行名義記載之債權額新臺幣(下同)7,626,
641元為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537元,上訴人均未繳納,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6,537元。
三、上訴人雖僅就前揭第2項聲明提起上訴,然其所受之利益仍為執行名義記載之債權額,故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亦為7,626,641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14,805元。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書記官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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