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不當得利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6號上訴人 林智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件被上訴人雖亦提出上訴,惟因被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部分,依法須由臺灣高等法院裁定,致命被上訴人繳納上訴審裁判費部分,亦宜先由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承受訴訟之法定代理人後,始能裁定命繳納裁判費,故一併送由臺灣高等法院審認),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96號確認不當得利債權不存在事件,提起上訴到院。經查:
上訴人僅聲明上訴,未表明第二審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如對原判決全部不服,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5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如數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書記官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