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22號原告 宋天祥 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代表人 陳勁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9日行政訴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1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3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