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82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陳青來律師被告乙○○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汪玉蓮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傷害致死案件(96年度訴字第182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陸年陸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前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2人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3月8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2人後,認原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6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廖淑華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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