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13號原告 鄭聰明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被告 鄭紫芬
鄭文玄 鄭惠萍 鄭金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988,0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4年9月25日附表:
┌─┬────────────┬─────┬─────┬──┬──────┐│編│地號│公告現值│面積│權利│價額(元以下││號│(苗栗縣○○鎮○○○段)│(元/㎡)│(㎡)│範圍│四捨五入)│├─┼────────────┼─────┼─────┼──┼──────┤│1│28│1,400│705.78│1/1│988,092元│├─┴────────────┴─────┴─────┴──┼──────┤│共計│988,092元│└─────────────────────────────┴──────┘

更多裁判書